“完美春天志愿者”俱乐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俱乐部名称:“完美春天志愿者”俱乐部。
第2条 本俱乐部性质:“完美春天志愿者”俱乐部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春天各界人士组成的自发性、联合性、公益性社会民间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3条 俱乐部服务准则、宗旨、文化内涵
1、本俱乐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全心全意服务社会为基本行为准则
2、宗旨:以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无偿服务为宗旨。
3、文化内涵
核心价值观 :奉献 友爱 互助 进步
使命:志愿服务社会 打造城市名片
愿景:成为推进城市文明进程的先锋者
第4条 本俱乐部接受市志愿者服务总队、共青团、民政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完美春天志愿者服务中心的团体顾问。
第5条 本俱乐部住所在四川省绵阳市。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6条 本俱乐部服务范围:
1、围绕关注民生、扶弱济困、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等方面开展群众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2、根据社会急需开展诸如抢险救灾,为大型社会演出活动等方面内容的突击性、应急性志愿服务活动。
3、为孤寡老人、残疾、流浪儿童以及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等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的服务。
4、规划、组织志愿者活动,协调、辅助指导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5、培训志愿者。
6、开展与其他地市城市志愿者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
7、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俱乐部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会员
第7条 本俱乐部为会员性质的团体。
第8条 申请加入本俱乐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俱乐部的章程;
2、 有加入俱乐部的意愿;
3、拥有服务城市、服务社会、服务弱势群体的爱心与毅力;
第9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同时领取会员卡;
第10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参加以“关注民生 扶弱济困”为主题开展的活动。包括(服务三孤、留守学生、特殊家庭心理抚慰、贫困助学、一加一帮扶弱势群体等)。
2、享有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活动的权利。
3、享有知晓涉及自身参加志愿活动结果与评价的权利。
4、享有参加创业就业、技能培训、社会实践及项目扶持的权利。
5、企业享有活动冠名及联办的优选权利。
6、享有参加心理素质、团结协作培训、沟通交流及推荐人才的权利。
7、企业享有企业文化、企业形象及年度举办的各项活动的宣传。
8、享有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爱心企业及优秀志愿者评选的权利。
9、对本俱乐部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10、享有本俱乐部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利。
1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1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有积极参与活动、缴纳会费及协助俱乐部发展新会员的义务。
2、活动过程中有积极接受安排和管理的义务。
3、维护俱乐部权益、执行俱乐部决议。
4、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俱乐部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维护俱乐部声誉和形象的义务。
第12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俱乐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13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4条本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16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17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俱乐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18条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俱乐部会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俱乐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19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1条本俱乐部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22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3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24条 本俱乐部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志愿无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25条 本俱乐部理事长为本俱乐部法定代表人;
第26条 本俱乐部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俱乐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27条 本俱乐部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星级评定
第28条星级志愿者的评选:每年俱乐部会评选出终生荣誉、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志愿者,并颁发荣誉证书,评选按参加活动的时间作为依据,具体标准如下:
终生荣誉志愿者>=5000小时
五星级志愿者 >=2000小时<5000小时
四星级志愿者 >=500小时 <2000小时
三星级志愿者 >=200小时 <500小时
二星级志愿者>=100小时<200小时
一星级志愿者>=50小时<100小时
会员志愿者 >=24小时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29条 本俱乐部经费来源:
1、 社会各界捐赠;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3、 其他合法收入。
第30条 本俱乐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31条本俱乐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32条本俱乐部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33条 本俱乐部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34条对本俱乐部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35条 本俱乐部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完美春天志愿者俱乐部会员代表大会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日